在建设工程领域,资源分配不均的现象屡见不鲜。其中,工程联营与工程转包是两种常见的承包模式。两者在法律特征、风险管理和合同关系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一、概念及法律特征
1. 工程承包联营:指两家或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承包商以协议方式组成联营体,共同承接工程。该联营体以集体名义参与工程投标和承包,共同完成合同任务。联营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在联营过程中,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并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特征如下:
(1)联营体是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联营各方按照协议约定经营,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3)联营体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需注重风险影响,实现项目预期目标。
2. 工程转包:指承包单位在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转给第三人。转包人并不履行合同中的技术经济责任,而是将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转让给转承包人。转包人不再参与工程的施工管理、技术、经济工作,全部的工作和责任都由转承包人承担。
二、风险及管理
1. 工程联营体承担的工程具有规模大、技术难度高等特点,面临经济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等多种风险。为规避风险,联营体在签订协议时需遵循整体风险最小原则,强调沟通、协调和综合管理。
2. 相比之下的工程转包,因其容易导致建设单位失去对承包人的控制和监督,造成投机行为,引发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被法律所禁止。
三、区分及法律后果
区分工程联营与工程转包的主要依据是合同约定的内容。若双方约定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则为合作联营;若第三方自行承担工程盈亏结果,承包方只收取管理费用不承担任何风险,则为工程转包。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的,转包合同无效。
四、联营销售与税务问题
关于联营销售如何确认收入,应首先分析联营协议中双方的权责。商场留利部分应缴纳的税款类型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可能是增值税或营业税。根据相关税务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某些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具体缴纳类型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操作。
在商业交易中,对于供货方向商业企业收取的各种费用,其归属与处理方式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直接关联,且商业企业为此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这些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而应按照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而对于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如按照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则应按照平销返利的相关规定处理,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具体计算方式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关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联营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在财务处理上有明显不同。联营公司是指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缺乏控制力的企业或被其施加重大影响但不被其控制的企业。而子公司则是指对其具有*的控股权(大于50%的股权)或持有相对控股权的企业。对于子公司转变为联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理,需要根据具体的投资策略和财务规划进行操作。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承担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在一般纳税人企业合理避税方面,避税的种类按其特征和内容分为国内避税、国际避税和税负转移三种形式。国内避税就是指企业通过各种方法避开国内纳税义务。比如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转变经营模式以享受更多减税、免税或缓税的好处。投资地点选择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等特定区域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可享受较大程度的税收优惠。
企业可以利用一些具体的规定进行合理避税。例如,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等都免缴营业税。企业提高坏帐准备的提取比率、缩短折旧年限、选择合适的销售结算方式等方法也可以帮助企业合理避税。
企业也可以通过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来进行避税。延迟纳税会为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常用的避税方法有很多,如转移定价法、成本计算法、融资法和租赁法等。现在全国各地经济开发区提供的招商引资条件十分诱人,如果您的企业是高新技术产业或受鼓励产业,那么这些优惠的条件应该成为企业规避税收的优先考虑因素之一。
转移定价法是企业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关联的企业双方为了分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和买卖过程中,按照企业的共同利益进行产品定价的方法。通过转移定价,使税率高的企业部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企业,最终实现减轻两家企业的纳税总额的目的。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要按一定的方法摊入成本,这就是费用分摊原则。只要让费用尽早地摊入成本,使早期摊入成本的费用越大,那么就越能够*限度地达到避税的目的。至于采用哪种分摊方法最能实现*限度地避税目的,需要根据预期费用发生的时间及数额进行计算、分析和比较并最后确定。
(一)对于销售的商品,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记录销售收入,而是以收到货款作为销售实现的依据。具体表现为仓库保管员在发出商品时记账,而会计不记账。
(二)原材料转让和磨账未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而是记作“营业外收入”,或者直接从“应付账款”中抹掉,不计提“销项税额”。
(三)采用“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时,产品(商品)发出后未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账,导致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四)大型工业企业的质保金长期挂账,未转记销售收入。
(五)价外收入未计入销售收入,也未计提销项税额。例如,托收承付违约金,企业在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以冲减财务费用。
(六)关于三包收入未记录销售收入。产品三包收入指的是厂家除向定点维修点支付费用外,还按一定比例支付商家的三包费用(含配件)。保修点及商家挂账不记收入,配件部分则记入“代保管商品”。
(七)对于废品、边角料等收入未进行记账。主要是在工业企业的金属边角料、铁肖、铜肖、铝肖、残次品等。这些收入多为现金收入,被个体经营者收购。纳税人将这些收入存入私人账户,用于各种非税用途。
(八)返利销售。这是厂家为占领市场而对商家进行的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其形式包括商家销售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后,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或实物。商家接到这些现金或实物后,未进行入账处理,也未作为价外收入,更未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形成账外经营。
(九)折让收入处理不当。折让即折扣和返利相似,所不同的是折让发生在销售实现时。按照税法规定,应实际收款记收入。但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往往用红票冲减收入,将冲减的收入以现金方式给购货员,购货方不记价外收入,导致少缴税款。
(十)包装物押金逾期不转记销售收入。
(十一)从事生产经营和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纳税人在记账和申报纳税时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法。
(十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应缴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等,不符合免税规定的,也不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是直接记为营业外收入。
(十三)人为调整收入以符合本企业的收入和利润计划,将已实现的收入延期记账。
(十四)视同销售未记录收入。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进行长期投资,或作为礼品赠送、样品展销等,不视为销售记录收入和计提销项税额。
(十五)母公司下挂靠多家子公司,相关业务在母公司核算,子公司每年向母公司上缴一定的管理费。
(十六)小规模纳税人为了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在认定后,通过多家一般纳税人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货款等方式进行虚假操作,达到标准。这些企业的业务并未真正增值,这就是一些企业税负偏低的原因之一。
(十七)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丢失后重新开具普通发票,但不记录收入。
(十八)商业企业按照工业企业的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进行处理,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不是付款凭证而是原材料入库单。
对于邮政、电信行业的邮资、话费收费行为,有的未能严格遵守规定开具发票,而是采用盖邮戳的白条、托收承付票据等方式给客户。还存在报销不属于本单位的发票、的行为,这些都是违规行为。在记账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记账凭证报销多,原始凭证数额少,购入固定资产列入费用或者将固定资产分解开票记入费用等。
对于在建工程的贷款利息,有些公司将其记入管理费用或财务费用,这是不合适的。还有企业存在财产损失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直接在税前扣除,流动资产损失在地税批复后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等问题。
在补贴收入方面,有些企业不将其并入计税所得额,而是直接记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业务费、广告费超支后放在其他科目列支,如手续费、差旅费、会议费、有害补助等。还有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税前列支三新费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
在校办企业、福利企业的证书没有年检的情况下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这是不合规的操作。税务稽查审增的所得额,有的企业只补税不调账,造成明征暗退的情况。
合理避税的关键在于财会人员的执业水平,这是避税筹划成功的保证,也是财会人员自身价值的体现。执业水平包括税收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两个方面。避税筹划的空间在于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选取对纳税最有利的方法、利用税收法规、政策中存在的缺陷、漏洞、不足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要想成功地进行避税筹划,不仅需要较高的税收政策水平,还需要对税收政策有深层加工的能力。良好的业务水平是避税筹划成功的另一基本要件,需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来支持。财会人员应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将我国税收筹划引向更深层次。
合法性是避税筹划的前提条件。但在实际工作中,财会人员可能会遇到公司老总对涉税事项、涉税环节分不清合法与非法界限的情况。面对这些情况,财会人员必须态度鲜明地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坚持合法原则,将良好的职业道德贯穿于避税筹划的全过程。
在进行避税筹划时,需要了解的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组织形式、真实财务状况、投资规模等。不同企业组织形式其税务待遇不同,了解这些可以为制定针对性的避税筹划方案提供依据。了解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是合理和合法地节减税收的基础。投资额与投资规模也是影响避税筹划的重要因素。
企业法人代表的基本情况也是进行避税筹划时需要考虑的,包括年龄、婚姻状况、子女及其他赡养人员情况、财务收支情况、个人资产及其投资情况等。
在制定避税计划时,避税筹划人必须指出具体的步骤、方法、注意事项和法律依据。必须准备相关资料以备参考,这些资料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取。在筛选出最优的避税计划后,就可以付诸实施,并及时反馈以进行调整。
减少税收负担的策略:选择不同企业性质和地点进行投资。
在我国的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不同性质的企业所面临的税收负担存在差异。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税收待遇并不相同,普通企业与股份公司的税收政策也存在差异。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相较于非上市公司以及股份公司相对于普通企业,往往享有更多的税收减免优惠。投资者在选择投资企业时,可以关注这些差异以减轻税收负担。
选择不同地点进行投资也是减少税收负担的一个有效策略。在我国税法规定中,经济特区以及沿海经济开发区的企业享有众多税收优惠,相比之下,这些地区的税收负担要比内地企业轻很多。在制定投资策略时,充分考虑投资地点也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选择不同性质的企业和不同的投资地点,投资者可以更好地规避税收风险,降低税收负担,从而实现更好的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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