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及地方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旨在促进自治区内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壮大。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设立,符合国家及地方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自治区对中小企业实施扶持、引导、服务、规范和保障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 自治区根据国家政策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配套措施,进行全局规划。各州、市、县(市)亦应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五条 自治区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的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根据产业政策制定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指导目录,并定期公布扶持重点,以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六条 州、市、县(市)的相关部门需对辖区内的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其他相关部门亦需按照各自职责,对中小企业相关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七条 自治区建立与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统计数据的收集和动态监测,以准确反映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
第八条 中小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健全管理制度,提升自身发展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九条 自治区及各州、市、县(市)需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并逐年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增加资金投入。
第十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相关部门提出使用计划,并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同安排使用,同级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与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需共同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各项资金,县级以上应逐步提高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比例。
第十三条 自治区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多种资金组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基金收益、捐赠等。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需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创新信贷方式,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第十五条 鼓励通过各种形式组建面向中小企业的地方金融机构,同时鼓励典当业、融资租赁业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短期和中长期融资服务。
第十六条 到第十七条内容略过不述。
第三章 创业扶持及服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需加大对中小企业创业的扶持力度,建立完善的创业支持体系,提供创业服务,改善创业环境,降低创业成本。
第十九条 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为中小企业提供全面的政策咨询服务和信息服务,包括工商、财税、融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市场、价格等方面的信息。
第二十至二十二条内容略过不述。
第四章 技术创新与研发
第二十三条 用于技术进步的专项资金应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进步,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可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同时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十六至二十九条内容略过不述。
第三章 支持中小企业*创建
为了鼓励中小企业争创*,将扶持获得*和自治区级*、驰名商标、免检产品以及专利奖的企业,并由自治区人民给予奖励。
第四章 市场拓展策略
积极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对于有条件的企业,支持其在境外设立贸易机构、兴办实业以及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对于用于出境的设备、器材、原材料及散件,凭相关凭证可享受出口退税和资金、外汇管理等优惠政策。加快流通现代化建设,建立新型农村市场流通网络。
第五章 采购与自营进出口
采购部门应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取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中小企业安排采购。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将为中小企业自营进出口业务提供指导和服务,并鼓励其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优惠政策。对于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企业,特别给予支持和优惠。
第六章 信息化与技术服务
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引导服务机构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公开的信息系统。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生产工艺、改善经营管理,促进产品市场化和国际化。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标准认证,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第七章 社会服务与中介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应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引导和协调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围绕创业辅导、融资担保、技术创新等领域开展服务。资助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向中小企业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服务。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完善信用档案数据库,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第八章 权益保护与自律组织
中小企业的合法财产和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经营和产权关系。中小企业有权依法自主决定用工条件,并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及有关部门应规范行政许可、检查检验、行政收费等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九章 附则与具体机构职责
(一)票据管理中心:由厅综合处管理,负责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工友。包括印制、发放、核销和督查等工作。
(二)国库支付中心(局):接受并审核部门直接支付请拨书,监督预算指标及用款计划余额。负责财政资金的直接支付与授权支付业务,与代理银行结算费用,管理各类账户等。
(三)自治区采购中心:根据采购管理办公室下达的计划,承担自治区采购的具体工作。包括招标、评标、合同签订等,并管理供应商库、专家库、项目库等。
(四)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和决策咨询等工作,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负责统筹管理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和决策支持。针对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性基金等不同来源的资金,进行项目概(预)算、预算及竣工决(结)算的评估和审查。关注资金的使用情况、管理状况及项目招投标的合理性,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财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对财政科技、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经费等专项资金进行项目评审,提出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建议。负责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环保工程、国有企业技术改造等项目的决策分析及后评价,对项目效益进行全面分析。
信息技术的统筹发展
信息中心负责制定全区财政信息系统建设规划,管理和建设财政厅机关局域网及全区财政系统广域网。负责计算机系统的开发、应用和推广,以及各处室的软件开发和数据处理工作。负责信息资源开发、数据库建设和信息服务,保障财政厅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安全运行。
后勤保障与事务处理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为财政厅提供后勤保障,包括但不限于设施维护、车辆管理、餐饮服务等。确保财政厅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专业机构的职能延伸
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负责提供专业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服务,为财政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管理
对直属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和指导,包括业务培训、人事管理、工资福利审批等工作。对西藏自治区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部门内部的协调与综合工作
在自治区财政厅内设多个处室,如办公室(政工人事处、机关党委)负责协调厅机关工作,处理文秘、翻译、档案等综合事务。综合处(税政处、条法处)负责财政中长期规划的编制,研究财政发展战略和分配政策等。预算处负责编制自治区总预算及部门预算,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等。其他处室根据其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应的财政工作和事务。
教育培训与科研工作
西藏自治区财政干部培训中心负责财政干部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提高干部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积极推进财政科研工作,为财政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参考。
自治区财政厅及其下属机构在财政资金的统筹管理、监督检查、信息技术发展、后勤保障、专业机构支持、直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以及部门内部协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全区财政监管与协调部门职责概述
一、财政预算执行与监督处
负责全区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厅属职能处(室)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监察。针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研究并实施财政监督的各项措施。接受财政部委托,对中直单位执行财政监督任务,日常负责自治区财务检查工作。负责贯彻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拟订全区会计管理规定,管理全区会计人员,组织业务培训。还负责会计委派制的试点工作,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高级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对自治区内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
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资金管理处
参与研究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措施和有关政策,编制自治区级社会保障预算草案。致力于建立健全我区社会保障体系,积极争取*财政支持。管理社会救灾救济、劳动就业、医疗保险等财务和资金,制定职工退休养老等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实施财务监督。
三、国库管理与采购处
协调财政、税收、金库之间的工作关系,负责与财政审计相关的工作。提出并拟订金库管理制度,负责财政资金调度。跟踪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负责总预算会计工作,办理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结算划拨。还负责采购的统一管理工作,对全区采购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四、纪检监察与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
贯彻落实纪检监察的工作方针,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受理群众举报。负责厅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干部、职工违纪违法的查处工作。负责党纪党风的教育和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以及承办自治区纪检委(监察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财政政策研究与制定处
制定财政政策研究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财经科学研究、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及其具体课题、项目的审定工作。负责课题、项目的日常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组织成果评审并编辑出版相关研究刊物。指导地(市)财政政策研究工作,承担财政厅机关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
六、农牧税费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
该办公室主要负责拟订农牧区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和实施方案,以及相关配套政策。负责分配*对我区农牧区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向下转移支付办法的制定。还负责农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情况的分析和汇总工作。
以上各处室紧密配合,共同致力于我区的财政管理工作,确保财政政策的顺利实施和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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