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私营企业档案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私营企业档案是指私营企业在各类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私营企业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建立档案并进行规范管理。市、县(区)档案局是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第三条:私营企业档案属于企业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私营企业应自我管理和完善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实现有效利用。所有依法注册的企业都必须建立档案。
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包括:有负责人分管、配备人员、建立制度、配备设施、确保档案安全完整、开展档案利用工作等。
第五条:私营企业可委托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代管档案,并支付相应费用。档案工作人员需具备专业知识和相应技能,可申请考评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六条: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文件材料必须定期归档。归档范围包括设立、变更、合同、财务、生产技术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第七条:对于购买的国有或集体企业,必须按规定评估、移交档案及设施,不得在交接期间擅自提供国家所有的档案。
第八条:私营企业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必须妥善保管,并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第九条:私营企业应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本单位档案情况。企业破产后,应保管好档案,涉及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档案,未经鉴定不得销毁。
第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可利用私营企业档案,私营企业不得拒绝和收费。
关于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相关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财产包括国家投资及投资收益所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法认定的其他国有财产。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国有企业和管辖的投资主体。
第三条:国有企业财产属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市人民对其所管辖的国有企业财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遵循政企分开、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等原则。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履行职责,包括制定管理制度、汇总信息、组织清产核资等,并设立监督机构对下一级人民管辖的企业实施监督。
经过授权的监管机构,为适应监管需求,可向被监管企业派遣监事会,并执行相应的监管职责。
对于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大型集团公司及各类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其监事会的组成和运作,需由市国资办与市财政局、经委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商议,并报市国资委批准决定。此类被授权的监管机构在监管企业时,需履行以下职责:
1. 严密监控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
2. 对企业的产权变动提出审查意见,保障企业资产的安全。
3. 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与相关部门合作,提出厂长(经理)的任免建议,或者决定其任免和奖惩。
4. 与相关部门共同商议监事会的人员构成及监事会主席名单,并对成员进行资格审查,遵循相关规定完成审批流程。
5. 向被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确保监督工作的实施。
6. 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情况,保障信息的及时和准确。
以上职责主要适用于那些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和改制的企业。被授权的监管机构还需建立工作档案制度,对其委派的监事及监事会进行定期考核。对于表现优秀的监事,应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奖金由监督机构承担。而在执行监管职责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被授权的监管机构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权。至于监事会,它是由被授权监管机构或市国资委根据需求派出的,对企业财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的组织,执行《监管条例》所规定的各项职责。监事会的组成人员包括:监督机构或市国资委委派的代表、相关部门和银行的代表、以及经济、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士,还包括被监督企业的管理者和职工代表等。对于市国资委指定被授权监管的下一级管辖的企业,还可以在自治县(区)中聘请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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