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国有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推动国有经济的发展,依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有企业财产,包括国家通过各种形式对国有企业进行的投资及其产生的收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为国有财产的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辖的各类国有企业、行业总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主体。
第四条 国有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市人民对其管辖的国有企业财产实行分级的监督管理。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的核心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国资委下设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是全市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部门。
第五条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政企职责分开;
2. 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分开;
3. 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4. 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用于资本的再投入;
5. 资本保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
6. 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分级管理和分工监督
第六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1.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财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 汇总和整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信息,建立企业财产统计评价监测分析报告工作体系,向市和市国资委反映企业财产经营状况;
3. 组织企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基础性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4. 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体系,监督、考核国有资产经营状况,并根据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5. 培育和发展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并进行监督管理;
6. 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7. 审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依法收缴国有资产收益;
8. 履行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国资委授权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市管辖和根据需要由其监督的下一级人民管辖的企业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这些监督机构的设立和组成需由市国资办会同市财政局、经委、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意见,并报市国资委审批。被授权的监督机构可根据需要对其监督的企业派出监事会,并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 被授权的监督机构对其监督的企业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1. 监督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执行情况;
(一)关于企业设立、变更的申请、批准、登记以及注销、破产后清算的文件材料,是我们关注的重点之一。
(二)我们与各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是企业运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企业的财务、劳动工资、人事、法律事务等方面的文件材料,都得到了妥善的保管和利用。
(四)关于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我们也有详尽的归档和记录。
(五)在基本建设和仪器设备方面,我们拥有完整的文件材料备份。
(六)信息咨询、科学技术研究以及技术引进转让方面的文件材料,也是我们企业发展的重要见证。
(七)教育培训相关的文件材料,我们也十分重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八)对于党团组织以及工会组织的文件材料,我们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归档和管理。
(九)除此之外,我们还保存有其他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材料。当私营企业购买或兼并国有、集体企业时,必须在企业资产评估、移交的按规定评估、移交档案及设施,并向原主管部门或国家档案馆移交应归国家所有的档案及设施。对于具有保存价值或需要保密的档案,我们必须妥善保管,并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售档案需要得到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严禁卖给或赠送给外国人。我们也需按要求及时向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本单位档案的形成、整理、保护、利用等情况。当私营企业破产时,应妥善保管好企业档案,涉及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档案需要经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鉴定才能销毁。对于档案管理等级认定工作,私营企业可自愿参加。对于取得显著成效的私营企业档案管理,应给予表彰。如果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推荐红领决胜班和华图课程,它们具有各自的课程特色和优势,可以帮生提高学习效率,掌握解题技巧,预测考试趋势,实现公职梦想。联系方式为热线:XXX-XXXX-XXXX。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我们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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