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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企业管理法规概览:规定与要求(2025版)

发布时间:2025-04-19 14:02:18
 
讲师:WangYX 浏览次数:54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准备以下材料: 一、申报基本资料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需详细填写企业信息。 2.企业验资报告,证明企业资金实力。 3.企业章程,阐述企业组织架构及运营方式。 二、法人及技术人员资料 1.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准备以下材料:

一、申报基本资料

1. 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需详细填写企业信息。

2. 企业验资报告,证明企业资金实力。

3. 企业章程,阐述企业组织架构及运营方式。

二、法人及技术人员资料

1. 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的职务、职称证书,及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

2. 专业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安全管理、抢险抢修人员的职称、任职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场所及文件资料

1. 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如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

2. 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文件及特种设备、安全及消防设施单项验收文件等资料。

3. 若为管道经营企业,还需提供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经营区域证明文件。

四、气源及供应资料

1. 气源来源证明,包括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

2.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1.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

2. 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安全操作流程。

3. 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及抢险车辆、设备名录。

4. 经营方案,包含企业经营策略、发展规划计划、服务规范等内容。

申请《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供应站,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企业内部生产工艺图纸(需具备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

二、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三、站内负责人、安全技术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的证书及证明材料。

四至六项资料与上述企业申请资料类似,包括场所证明、规划布点文件、工程验收报告等。

七、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金、资产证明。

八、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设备名录等安全保障措施。

为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和施工任务。工程验收时需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参与,确保质量安全。

五、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过程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加强巡回检查和检漏工作,确保无泄漏。各类防爆设施和安全装置需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及抢修人员和工具。

六、特殊情况下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停气、降压作业需制定管理制度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涉及用户的停气工程不宜在夜间进行,且应事先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为了保障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其上或其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如确需进行此类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若可能影响到管道及设施的安全运营,施工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并共同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相关单位应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并保护燃气管道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定期检查燃气管道及设施,一旦发现破损、漏气等情况,必须立即修复或更换。对于日常的检测和维护工作,相关单位需尽职尽责。

第四章关于城市燃气的使用规定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需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使用。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若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必须获得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批准。对于任何未经授权的改动,燃气经营单位有权制止。

第二十五条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并定期进行检修和服务。对于单位用户,燃气经营单位还需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更改、迁移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对于任何违规操作,燃气经营单位有权制止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用户应遵守所有安全规定,不得采用任何手段加热或摔砸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也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第五章关于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规定

第二十八条城市燃气用具生产单位如需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生产许可证》,其产品接受颁证机关的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民用燃具的销售必须经过当地城市人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检测,符合当地燃气使用要求并获得安全认证后方可销售。

第三十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用具,其销售单位应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或委托当地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销代修,并提供必要的零部件。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应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对于任何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燃气经营单位有权拒绝销售。

第六章关于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城市燃气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后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报告相关单位。

第三十三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抢修。重大事故需要报告相关部门并在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为了有效应对事故,相关单位必须预先制定抢修方案并配备必要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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