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监管,维护行业秩序并促进其健康发展,我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城阳等区域。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具体由运输管理机关负责实施监督工作。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也需要配合,共同开展管理工作。客运企业必须遵守道路运输规定,接受交通部门及运输管理机关的监管。
对于企业经营规模,需要达到至少150辆出租汽车的标准,并鼓励企业间扩大规模。对于未达标的企业,其从业人员可在满一年后转至规模达标的其他企业。对于扩大规模的企业会给予支持和优惠。
企业需与从业人员签订统一的管理服务合同,否则从业人员有权转投其他企业。企业需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提供包括业务培训、等在内的服务,并承担相关责任。从业人员需依法经营,遵守企业规定并缴纳相关费用。
在转让经营权时,需经企业办理手续,符合规模的企业有优先购买权。企业应设立投诉制度,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对于广告设置需经相关部门审查。对于违规企业,运输管理机关会依据条例给予处罚。
如果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满,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未履行处罚决定的,将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县级市和黄岛区的执行参照本规定。
负责制定全区爱国卫生工作的相关文件、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执行。全面负责全区创建和巩固国家卫生城市的工作,包括单位和居民区的卫生管理以及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积极推动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并组织开展城乡灭除“四害”行动以及全区爱国卫生月等活动。还需完成其他交办的工作任务。
转载:http://www.nlypx.com/zixun_detail/212727.html